对防范赡养纠纷案件老人赢了官司却输掉亲情的几点思考

13.04.2015  17:04
        赡养老人是中国社会几千年来的传统美德。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另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在赡养纠纷审判实践中,尽管法院判决支持了老人的诉讼请求,但诉讼最终目的很难实现,有时反而致使亲人间矛盾更为激化。在执行环节,尽管财产容易执行,但破碎了亲情如何弥合?作为法官,在处理赡养纠纷案件时确须细心谨慎,尽力防范老人赢了官司却输掉亲情的情形发生。

        一要熟练运用调解技巧,努力使赡养纠纷调解解决。在调解过程中,既要将重点放在赡养义务的履行上,又要以其他矛盾纠纷的解决为切入点,有时疏通了其他矛盾关节,赡养纠纷也能迎刃而解。许多赡养纠纷中的老人行动不便,法官要到当事人的所在地进行调解,不仅可以方便当事人,有时还能有意外的收获。不孝顺父母在当今社会,尤其在农村,会被他人所不耻和指责,法官要熟练运用社会舆论的压力进行调解,要动员当事人亲戚、朋友、邻居、村干部等人介入,他们对当事人的劝说甚至指责都会给其形成强大的思想压力,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二是在判决书中详细明确子女赡养扶助所包含的内容、要求、惩戒措施以及执行办法,使精神赡养问题易于操作实施,确保子女尽精神赡养老年人的义务。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老年人赡养案件开庭审理后,当庭判决储某的女儿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予以看望;除夕夜至元宵节的春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法官还当庭指出,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摘自人民网)这个判决除有法可依外,内容详细明确,易于执行,是很好的借鉴材料。

        三要加强回访工作。赡养纠纷案件具有很强的亲情性与伦理性,强制执行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解决之道。法官要尽量以非强制手段敦促义务人从内心上自觉履行义务,对仍拒不履行的再以法律强制力确保义务人履行义务。实践中,案件宣判时被告人明确表示不愿履行赡养义务的、赡养案件部分执行后被执行人表示不愿继续履行赡养义务的、案件申请人到法院反映生活困难的,法官一定要进行回访。回访可以采用电话询问、书面调查、上门走访、到社区或村委会了解情况等方式,了解双方当事人和相关家庭成员的现状。回访中要作好回访情况记录,要对没有自觉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有的放矢地做思想疏导工作,重视亲情感化作用。要按照法律程序合理运用责令赔礼道歉、训诫、具结悔过乃至罚款、拘留等手段、以便赡养案件的处理得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在基层法院设立老年人案件合议庭。要开辟老年维权“绿色通道”,设立老年人案件合议庭,抽调审判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法官专门审理老年人案件,对涉老案件坚持“优先立案,优先调解,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延伸司法服务,广泛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尊老爱老氛围。

        五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法院可联系老龄委通过组织观看宣传片、学习身边善行孝举以及法官寄语等形式,打动感化被执行人,促进其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对那些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被赡养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受害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的,人民法院可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给予一定的刑事制裁,以起到“打击一点、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作用。

        六是进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赋予法官更自由、更独立的裁判权力,“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司法经验和司法智慧是裁判的灵魂,《法官职业道德》第三十五条规定,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象的深刻理解。我们在强调法律推理和论证时,也应同等程度地重视法官司法经验和智慧,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无疑是法官展示其司法经验和智慧的最好平台。通过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让法官的裁判更加赋予法的灵魂,更加贴近现实生活,以进一步防范出现老人赢了官司却输掉亲情的尴尬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