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娃赶不上政策变化 乡镇干部遭罚款开除

28.01.2015  02:43

1月7日,太白县咀头镇咀头街村二组王肖平反映,他是在1986年3月被招收为乡镇合同制干部。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按政策应该1995年领取 二胎准生证,但咀头镇计生办于1997年5月份才给他们发了二胎准生证。1998年2月份,其妻子怀孕。在此期间,他们也找过相关部门换准生证的事,但均 被各种说辞推托。

1999年元月份,太白县监察局对他们做出了罚款5040元的决定,并于当年3月份对他做出行政开除处分。王肖平认为,他们先领了准生证才生的二胎,因此对他的处分是错误的,要求相关部门及时纠正。

1月19日,华商报向太白县政府发函咨询。23日,太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就此事调查回函。回函摘要:县计生局认真查阅对照相关资料和政策法规,对王肖 平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了解。据了解,因太白县属于高寒山区,王肖平夫妻均为农业户口,按照1991年3月3日公布实施的《 陕西 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可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间隔时间不得少于4年。1997年4月30日县计生局经当事人申请,给他们发放了二孩生育证,批准其 夫妇在1997年度生育第二孩,但王肖平夫妻1997年内未怀孕生育。按生育证管理规定,跨年度未怀孕者须到镇级计生办更换新证。

按照1997年8月2日新颁布实施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王肖平夫妇此时已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因此不能更换新的 (1998年)二孩生育证。按照新《条例》(97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因王肖平当时为王家堎乡(现王家堎乡镇)合同制干部,且并无第十条所规定情 形,故虽为农业户口也不能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王肖平之妻于1998年2月怀孕,1998年12月生育第二个子女,其怀孕生育行为均为新《条例》(97版) 公布实施之后发生。

因此他们在1998年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属计划外超生。 按照新《条例》(97版)第三十九条规定王家堎乡(现王家堎乡镇)对王肖平做出罚款5040元的决定,县监察局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对王肖平做出行政开除处分。 回函还附加了相关法律条文。26日,华商报记者将回函内容反馈给王肖平之妻,她表示无法接受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