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城管执法系统通报5起燃气执法典型案例

21.07.2021  08:18

  2021年7月20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组织召开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典型案例通报会,通报了5起燃气执法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为深刻汲取湖北十堰“6·13”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全市城管执法人员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紧急行动,突出大型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全面重点督导检查燃气安全运行,防止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市城管执法总队派出5个执法督导组,区县和各开发区执法队伍按各自辖区,按照职责和相关要求,开展地毯式大排查、大整治,力争将各类燃气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与此同时,全体执法人员还加大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居民用气安全意识。

  2021年以来,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进一步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完善机制、强化协同,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形成共抓安全的工作全力。从1月1日起,全市城管执法系统共派出执法人员9700余人(次),开展燃气设施执法检查1435处(次),开展宣传教育5000余人(次),立案处罚5起,均为违规开挖致燃气管道破损案。通过严格执法,规范施工企业按相关流程和技术要求施工,确保燃气安全。据了解,以下为此次通报的5起燃气执法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莲湖区青年路立新街十字向东西安新某邦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破坏燃气管线案

  2021年4月16日22时58分,莲湖区城管局接天然气公司电话反映:青年路立新街十字向东100米处西安新某邦建筑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挖断天然气管道。随后执法人员赶往现场进行调查。

  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宣讲教育,现场拍照取证、勘验、调查询问,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确认行政相对人及违法事实后,经案件合议,17日,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5万元的《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同时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26日,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5月13日,自行缴纳罚款5万元,案件结案。

  案例二

  经开区明光路与凤城五路十字浙江某城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破坏燃气管线案

  2021年3月21日凌晨,接市政府总值班室转办:凤城五路与明光路十字西南角加油站旁发生燃气泄漏,经开区城管支队中心区大队执法人员获悉情况后立即赶往现场调查。

  执法人员向现场施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现场勘验拍照取证,并调查询问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承认其损坏天然气管线的事实。该工地擅自挖掘道路造成天然气管线破裂,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相对人已违反《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支队法制审核和案审会讨论,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处10万元高限处罚,并依次下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三

  新城区幸福中路西安某越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破坏燃气管线案

  2021年4月1日,接市应急管理局转办:3月30日凌晨2时36分,西安某越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贸然施工时,使用破碎锤破碎原有路面开挖沟槽,导致幸福中路埋地天然气管道破损,周边12000余户居民用气受到影响。市城管执法总队一支队接办此案后,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赶往现场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在约谈行政相对人后双方共同勘验现场,执法人员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根据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下达《立案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行政相对人违规施工作业,损坏天然气管道设施,违反《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支队案审委员会合议,决定依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处10万元罚款,并依次下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四

  高新区锦业路与丈八一路十字西南角西安某钰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破坏燃气管线案

  2021年6月24日上午,市城管执法总队三支队接到上级指派,调查高新区锦业路与丈八一路十字西南角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工地施工中挖毁天然气管道一事。

  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亮证执法,对现场进行勘验、拍照取证。经调查,施工责任单位为西安某钰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7月9日,支队召开案审会,根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决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10万元行政处罚并向其依次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五

  经开区元朔路雨润批发市场门前北客站枢纽配套工程自来水施工破坏燃气管线案

  2021年6月10日,接到上级转办:6月9日22时29分,经开区元朔路雨润批发市场门前北客站枢纽配套工程自来水管线施工挖漏燃气管道,导致7个工商户、8个民用小区(约17000户)用气受到影响。接到报警后,市城管执法总队四支队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

  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基本情况查明后,执法人员告知行政相对人其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并对其损坏燃气设施的行为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宣讲教育。行政相对人认识到其行为违法,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现场完成《调查询问笔录》。随后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次下达《立案通知书》《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经支队案审合议,决定依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次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6月11日行政相对人自行缴纳了罚款,案件结案。

编辑: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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