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电梯夹伤儿童 监护人与超市共同担责

09.03.2015  11:13

  本报讯(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刘嘉)4岁女童思思与妈妈在商场购物被电梯夹伤。思思诉请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昨从武昌区法院获悉,一审判决思思父母与商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12月28日下午2时左右,思思与妈妈一起去超市购物,乘手扶电梯下楼时,思思蹲下拾硬币,右手袖子瞬间被电梯下端毛刷带入梯级与扶手的间隙,妈妈当即施救并大呼求助,四五秒后电梯被按停。

  围观顾客报警,经消防官兵半个多小时努力,思思被救出送省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思思右手前臂碾压伤、右桡骨远端骨折,右手、前臂多处软组织挫裂伤。

  2014年7月,经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思思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13万余元。

  武昌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超市提交的照片及监控视频资料可以证实电梯运行正常,在电梯旁边及上、下两端均张贴了醒目的提示语,幼童须在成人监护下乘梯,乘梯时请站稳、扶好等,履行了警示义务。但超市作为管理人,发现思思独自乘坐自动扶梯应预见存在的风险,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提醒其监护人,其不作为行为与思思在电梯上受伤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型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该超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思思的妈妈作为监护人,应当注意到超市自动扶梯张贴的醒目警示语,并按照提示正确使用自动扶梯。但其未对思思履行监护职责,以致思思受伤,对损害后果具有主要过错。判决思思的监护人(思思父母)承担60%赔偿责任,超市承担40%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