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市场手段治污成效几何?

08.10.2014  17:15

      梁江涛 王容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前不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到2015年6月底前,我国各省(区、市)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其中,污水类和废气类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由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调整为不低于1.4元和1.2元,翻了一番。

  国家调整排污费标准,就是要加大企业排污成本,倒逼其治理污染。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排污费上调之后,将强化污染者的环保理念,督促排污企业守法生产经营,承担对社会污染损害的责任,加大治理污染的投入。笔者对此项政策的实施成效充满期待。

  运用好市场手段,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除了提高排污费标准之外,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排污费改税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费改税是环境经济政策改革的趋势。全面实行环境税,有利于提升环境执法的权威性,也有利于国家对统筹资金进行更合理的配置,提高其运用效率。

  除此之外,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也是运用市场手段加强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当前,要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确立排污权交易的市场规则和监管办法,为排污权交易市场化提供科学合理、公平有序的运作规则。

  在发挥好环境经济手段作用的同时,有关部门不能弱化环境监管,环境监管反而要加码。对于排污超标应依法处罚,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犯罪。对此,各级环保部门需要着力破解监管难题,加大现代化监察能力建设。环境监管还要从粗放型、单一化向精细化、专业化转变,同时,加强与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职能部门的配合,尤其是建立与司法部门的联动机制,重拳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让违法企业付出沉痛代价。

 

(责任编辑:李国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