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推动商品房去库存工作

29.03.2016  07:49
 

  为加快释放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推动商品房去库存工作,省财政积极会同省住建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意见》。

  一是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放宽了贷款条件、降低了首付比例,提高了贷款额度、延长了贷款年限,拓宽了贷款品种、实行了省内通贷,取消了强制性贷款中间费用。

  二是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支持职工租房、购房、“养房”提取,允许公积金所有人同意的条件下直系亲属“互提”,允许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家庭困难提取公积金。

  三是加强资金统筹使用,要求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建立资金调拨和平衡机制,合理调剂余缺,激活沉淀资金。

  四是切实提高服务水平,要求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精简审核要件、减少审批环节、优化业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实现住房公积金业务“一门式”办理,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全面开通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

  五是强化考核监督,建立约谈机制和查处机制,按月考核通报,切实保障缴存职工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