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进一步规范过期失效药品无害化处理

25.01.2016  20:13

近日,铜川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关于加强对不合格药品无害化处理共治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各个环节产生的过期失效药品的无害化处理,防止非法流弊事件发生,杜绝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不合格药品是指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过期、失效、变质、被污染的药品,以及《药品管理法》确定的假劣药品,或者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HW03类别的药品。

今后,药品生产、药品经营企业须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规定,做好本单位过期、失效药品的集中贮存、保管工作。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将过期、失效药品转移至具备处置过期、失效药品资质的危险废物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生产企业自建无害化处置设施, 应通过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并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过期、失效、变质等废弃药品的处置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

铜川市局要求,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查处没收的假劣药品,要到具备资质的危险废物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加强对不合格药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落实,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处置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落实有奖举报制度,提高全社会举报不法行为的积极性,形成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铜川市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