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

04.05.2016  21:32

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11月6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商务部部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三部局长第180号令形式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从6大方面宽松准入、接轨改革:一是降低了准入门槛。删除对检验鉴定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注册资本不少于相当35万美元的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市场注入限制条件;二是增加了申请主体。将自然人作为申请设立检验鉴定机构主体,使个人申请设立检验鉴定机构成为可能;三是缩短了 行政审批 时限。从原90天减至20天;四是简化了许可流程。按照“先照后证”的原则,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调整为后置审批;五是规范了许可程序和要求。将原由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明确了各有关审批部门的行政要求;六是延长了证书时限。《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从原办法3年一换延长到6年。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换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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