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失信“黑名单”全省信息共享

30.03.2016  11:50

    昨日,陕西省发改委印发《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鼓励社会协同机构积极参与全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应用,对纳入“黑名单”系统的失信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7月1日起施行。

    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被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质监部门列入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名单、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情形均纳入违法失信“黑名单”范围。其中,拖欠劳动者工资、福利或社会保险费等数额较大,且拖欠时间超过3个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性质恶劣,被行政机关从重处罚;参与非法集资、合同欺诈、预收资金逃逸或违规使用等,数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出现这些情形都将受到相应影响。《办法》列出了十八条“禁律”,明确单位违法失信构成犯罪,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被处以刑罚。

    《办法》对自然人的失信行为也进行了约束,被行政机关列入行业禁入名单、无证照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然人均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其中明确,自然人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产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在中介服务活动中,为他人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证明材料或出具由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师本人审签(或盖章)的虚假审计(核)报告等。

    行政机关对列入“黑名单”系统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实施联合惩戒,即:禁止参与评优评先,已经授予的荣誉称号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限制享受各类政府扶持政策;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限制进口关税配额;限制企业上市融资等。

    对列入“黑名单”系统的自然人联合惩戒措施也进行了明确,即禁止参与评优评先,已经授予的荣誉称号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黑名单”信息披露期限到期后,自动移出“黑名单”系统,转为档案保存。列入“黑名单”系统的失信主体,也规定了向信息报送单位申请提前移出“黑名单”系统的条件。如初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且在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后6个月内再未产生其他违法失信信息,并作出书面悔改保证等。(记者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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