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追赶观光小火车致左眼失明 经营者被判担责一半

24.04.2015  18:02
        陕西法院网讯      六岁男童小诚在公园玩闹,驾驶儿童自行车追赶观光小火车,不料却因此发生碰撞,导致左眼失明。近日,西铁法院宣判了这起在开放式景区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某文化传播公司承担小诚合理损失的50%,除去之前已垫付的3.5万元外,赔偿小诚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82万元。

        2014年4月20日16时30分左右,乐某带着六岁的儿子小诚在西安某遗址公园游玩,小诚驾驶儿童自行车行至一处地方时,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驾驶员陈某驾驶观光小火车正好由此通过,小诚便驾驶儿童自行车前去追赶,在追赶过程中与行人相撞,摔倒后与在其左侧行驶的小火车发生碰撞,小诚伤情严重,左眼失明。事故发生后,该文化传播公司虽然缴纳相关急救费用,及时垫付医疗费3.5万元,但还是被诉至法院。与此同时,该遗址公园的管理服务公司也一同被诉至法院。

        另查明,涉事观光小火车是特种车辆,靠燃油提供动力,最高时速达每小时30公里,景区规定限速每小时15公里,涉事的观光小火车经陕西省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是合格的。其体育经营备案证及驾驶员陈某的驾驶证均在有效期限内。且事故发生时涉事观光小火车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5公里。

        法院经审理认为,观光小火车上配备专职安检员,其发现小诚追赶小火车时存在不安全因素,理应及时予以制止,但安检员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及时制止的义务,即观光小火车的经营者某文化传播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此外,原告小诚的父亲乐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也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故原告法定代理人乐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景区的管理服务公司作为公园的管理人已完全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