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棚改出新政 适当存量商品房可作安置房源

24.04.2015  10:05
  各地政府可购置中小户型或户型适当的存量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也可以搭建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统一登记房源,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利用拆迁补偿安置款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这是黑龙江省日前出台的《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提出的。   根据《意见》,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要透明公正,应先确定拟购买的安置房屋范围,合理确定购买价格,最终由被征收居民自主自愿选择。搭建公开采购平台,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等措施选择合适房源并降低购买价格。鼓励多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投标,不得设定歧视性条款、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竞争。   各地政府要制订出台购买工作管理办法,明确实施主体、工作机制及职责分工,购买房源价格限定范围及确定程序,资金支付使用程序,监督机制等内容,统一组织实施。   由各地政府确定的实施主体与开发企业,在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当期在售同地段普通商品房销售均价基础上,以折扣优惠比例、最高限价、单一价格、一房一价等多种形式确定购买价格范围,协商购房款拨付进度、房屋质量要求、入住时间等事项,并与开发企业签订框架协议。被征收居民可自主选择向开发企业购买安置房屋并签订购买协议或者选择政府购买的安置房屋并签订安置协议。(来源:中国建设报)                                   责任编辑/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