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首例适用统一赔偿标准的机动车事故案宣判

03.12.2019  09:13

  12月2日,周至县人民法院正式宣判,该县司竹镇南淇水村村民马有功因在一起机动车事故中身体受到伤害,按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获得残疾赔偿金139939.8元。这是陕西自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后,首例按新标准判决的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周至县法院法官何文涛表示,如按原有标准,马有功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数额仅为47094.6元,新标准约为原标准的3倍,这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据悉,城乡统一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开展后,陕西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有关人士表示,这标志着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由于城乡赔偿标准不同导致的赔偿数额存在差异的现象将成为历史。

  据省高院有关人士介绍,陕西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占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的比例达七成以上,车主购买相关保险的情况较为普遍,有实现赔偿的条件。选择在此类案件中先行试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既有普遍意义,也有利于减少试点工作的风险,确保试点工作平稳进行。

  长期以来,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和城乡二元结构,我国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城乡区分,这导致相同情形下不同主体获赔的金额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近年来,随着城乡差距的缩小,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的法律规定从严格的城乡区分逐步走向缓和,朝着统一标准的方向发展。

  陕西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娟锋说,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开展,既充分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也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办理更加规范和明确。“以统一的标准确定赔偿金数额,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同等尊重和保护。”马娟锋表示。 (记者马黎)

编辑:马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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