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信用卡不还将构成犯罪

30.07.2015  17:37

王某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业各申办了一张信用卡,两张卡轮番使用,截至案发时共透支54920元,全部用于了日常消费。银行多次打电话催其还款,王某想信用卡就是用来透支的,称无力偿还,根本没当回事。银行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法院审判认为:王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也许有人会问:“透支信用卡等于是从银行贷款,拖欠贷款不还大不了被民事法庭判处还钱,怎么就构成犯罪呢?”。这是因为恶意透之信用卡行为已纳入了我国刑法的调整范围,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不再是民事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恶意透支”作了界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之数额在1万元以上就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因此对信用卡我们只能善意透之,完全遵循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使用,如违返规定就会影响持卡人信用度,被拉入“黑名单”,再不及时弥补,就会发展为“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而构成犯罪。

即使是透支后还不起,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也是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的恶意透支行为。所以只要是透支后不还皆可认定为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综上,我们在享受信用卡带来方便的同时,一定要正确认识和使用,稍不留神就可能触犯刑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作者: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程开富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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