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因一果造成同一伤害如何判定责任大小

22.09.2014  18:51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9日21时许,周光酒后无证驾驶任永所有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原告郑平去朋友家,行至事故地点,摩托车撞于杨春堆放在公路上用于修房的砖堆上,造成郑平和周光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郑平经诊断为:“1.脑挫裂伤;2.颅底骨折;3.面部皮肤挫裂伤;4.牙齿损伤”,住院治疗36天好转出院,原告郑平支付医疗费23216元。2013年6月16日,原告郑平的伤残经陕西汉中汉航法医司法鉴定所评定为玖级伤残;二次手术费评估为38000元。该交通事故经宁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周光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杨春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原告郑平无责任。事后原告郑平要求被告周光、被告任永、被告杨春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26336元。

        被告周光认为原告郑平受伤主要是因为被告杨春在道路上堆放砖头没设置标志才导致自己驾驶的摩托车撞上砖堆致使自己和原告都受伤,理应由被告杨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自己只承担次要责任。被告任永认为自己只是将摩托车借给周光,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并没有责任,应由摩托车使用人(驾驶人周光、乘坐人郑平)和道路堆砖人杨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春认为砖在此处已堆放多日,从未发生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是因为原告郑平乘坐了没有驾驶资格且酒后骑车的周光驾驶的不安全机动车才发生了交通事故,故该损失应由二被告周光、任永和原告郑平自己承担。

【案件焦点】

        原告郑平作为摩托车乘坐人,其在搭乘没有驾驶资格且酒后驾驶没有进行正常车检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自己对其损失是否承担责任?被告任永将没有进行正常车检的摩托车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驾驶,对造成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被告周光在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载客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对造成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被告杨春因修房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砖头,没设置警示标志,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对其损害后果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多因一果,多个行为造成同一伤害,如何认定各自责任大小。

  【裁判要旨】

        本案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无异议。宁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交通事故作出认定:周光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杨春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郑平无责任。周光、杨春对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按主次责任归责。对原告郑平和被告任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被告任永作为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其将没有进行正常车检,无法判断该车安全性能是否达标,属于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借给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人酒后驾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责任。原告郑平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无责任,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到未戴安全头盔乘坐没取得驾驶资格的人酒后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可能会发生危险造成损失而放任自流,最终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受伤,对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自身损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认定被告杨春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任永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周光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余10%的赔偿责任原告郑平自己承担。

        宁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原告郑平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126336元,由被告周光赔偿63168元,被告任永赔偿12633.60元,被告杨春赔偿37900.80元,其余损失12633.60元原告郑平自己承担。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该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郑平受伤系多因一果造成,其中存在两个侵权行为,两个侵权行为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被告杨春因违法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让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是合适的。被告周光因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造成损害,对此,被告周光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本次交通事故被告周光负主要责任,综合案情,被告周光承担50%的责任较合适。另一个侵权行为是作为车主的被告任永造成的,被告任永作为车主,将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借给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人酒后驾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责任,综合案情承担10%的损失比较合适。原告郑平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虽无责任,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到未戴安全头盔乘坐没取得驾驶资格的人酒后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可能会发生危险造成损失而放任自流,最终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受伤,对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自身损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案情,承担10%的责任。本案对于三个被告及原告责任的划分合适得当,四方当事人能够接受并服判,本案的判决达到了析法明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