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钦定台规》含"反腐秘笈" 专家:可借鉴之处很多

31.03.2015  17:40

    2015年年初,反腐又有新战果。从河北科级干部马超群,到云南省委副书记仇和,反腐重锤一锤更比一锤响。

    “法令者,治之具”。有专家提出,反腐不仅要做到“有权不任性”,更需要“织一张制度的网”。实际上,不论是“拍蝇打虎”,还是宣战“铁帽子王”,反腐如能上升到法律层面,才是治本之策。

    我国古代早已形成一套完整的监察法体系,而清代的《钦定台规》,又是其中最全面、最系统的一部法典。那么,这究竟是一部什么样的“反腐败法”呢?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监察法制史专家、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焦利副主任。

     我国古代的“反腐败法”是如何发展演变的

    中国青年报:我国古代是否有“反腐败法”?其发展经历了怎样的演变过程?

    焦利:我国古代的监察法律制度,伴随国家制度的产生,就萌发了。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大体上经历了先秦时期的萌芽、秦汉时期的初创、隋唐五代时期的成熟、宋元时期的强化、明清时期的严密等五个阶段。

    在这一过程中,统治者的监察经验也在逐渐积累,对监察立法也日益重视。这些法律的内容从附着于整体法典到独立成篇,从零星条文到完整严密的专门法典,直至成为内容完善、结构严密、内部协调、形式统一的法律体系。而《钦定台规》,可以说是其中的集大成者。

    中国青年报:《钦定台规》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

    焦利:《钦定台规》即“御史台的规则”,是清代都察院所编并经皇帝亲自审定的关于监察制度的则例。“台规”由都察院汇辑有关监察制度方面的上谕及皇帝批准的奏议、条例等,堪称我国封建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监察法典。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封建监察法律规范化进程的最终完成。

    在我国古代,很少明确区分实体法和程序法,《钦定台规》和其他古代法律一样,是实体、程序合一的。

    中国青年报:为什么说《钦定台规》是我国古代监察法中最为完备的一部?

    焦利:“钦定”就是皇帝亲自审定。《钦定台规》的“钦定”二字,赋予了这部法规超越以往任何朝代监察法规的地位。

    之所以说《钦定台规》是我国封建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监察法典,是因为它详细规定了古代监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建制、职能、任务、监察程序,以及对监察官的选任、迁转、纪律、责任和考核。整部台规分为训典、宪纲、六科、五城、各道、稽查、巡察和通例等八类。每类又分若干目。各类、目内容按文件产生时间顺序排列,间有若干文献附于各类之后,内容详细全面。

    “以官察官”之树往往结出“官官相护”之果

    中国青年报:《钦定台规》对于“治官之官”者十分重视,作为“天子之耳目,朝廷之腹心”,您能介绍一下《钦定台规》对监察官们具体有哪些要求吗?

    焦利:清代皇帝认为,御史为朝廷“耳目之官,关系最要,必须选用得人,方能称职”。因此,对都察院各官的考选历来较严,监察官选任,大多要经过严格的考试。监察官必须是德才兼备之士,忠于皇上,忠于职守,这是最基本的政治素质要求。此外,还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才能被选为监察官。

    首先,监察官要具有清正刚直、嫉恶如仇的品质,较高的文化素质也是必须的。清代还要求监察官要具有实际经验和工作能力,任职不满三年者,不得选充科道官。因为这样的官员往往能通晓行政业务,能驾轻就熟地行使监察职权。在年龄方面,一般会选择30至65岁经验丰富、思想成熟、精力充沛的中年人。

    值得一提的,还有监察官选任时的回避制度。为防止各级文武官员利用宗族、姻亲、师生、同乡等关系,结党营私,破坏法纪,清政府制定出一整套任职回避本籍和亲族的官员回避制度。简单讲,就是“同官避亲,外官避籍”。有亲属关系的,特别是直系亲属,京官不得在同一衙门、外任官不得在同一地区任职;外任官不得到本籍、祖籍和寄籍任职;科考监试官员子弟回避在本地考试。

    此外,为官有瑕疵者也不得选任。清代对于监察官人选的这些高标准、严要求,在削弱封建裙带关系的影响、避免被监察者控制监察者、保证监察部门行使职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青年报:《钦定台规》的实际运行状态和实施效果如何?有无古代官员因违反该法被惩处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