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崔家沟:缓刑依法被撤销 刑期计算不能错

25.08.2015  13:29

近日,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入监检察中,发现一起缓刑被依法撤销后,原判刑期计算有误的案件,向原判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与原判法院一起纠正了刑期少计算二个月零一天的错误,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服刑人员刘某,2012年8月14日因涉嫌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1月30日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三年。2014年11月20日,刘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同年12月1日,当地司法局书面建议撤销其缓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裁定撤销刘某的缓刑,收监执行,缓刑考验期间,刑期顺延,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崔家沟检察院通过审查,发现刑期有误。

刘某2013年1月30日被宣告缓刑,至2014年11月2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共计21个月零20天。按照缓刑考验期间,刑期顺延,刑期应从2014年8月13日顺延至2016年6月2日止。原判法院在接到崔家沟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后,认真复查了案卷,同意崔家沟检察院的意见,另外认定刘某2014年11月20日至2014年12月2日被行政拘留的13天,因吸食毒品与抢夺并非同一行为,不能折抵刑期再顺延13天,裁定刘某的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5日止。

(作者: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    陈波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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