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30.10.2015  10:45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提高铜川市城乡低保保障水平,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5〕65号)要求,近日,铜川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决定从2015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现行标准395元/人月提高到445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现行标准2250元/人年提高到2500元/人年。

  今后,铜川市各区县将按照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严格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