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销售减肥药 含违禁成分领刑罚

19.12.2014  18:48
        陕西法院网讯  为获取非法利益,置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于不顾,将添加有违禁成分的无生产厂家、无国家批号的减肥药通过网络销往全国各地。12月16日,铜川市印台区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彭培武、张雪、周鹏飞、张昕4名被告人相应徒刑。

        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彭培武在淘宝网上开设名为“广东启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照)”的网店,销售“模特内供小绿粒植物瘦身胶囊(以下简称小绿)、模特内供小粉粒蓝莓中药瘦身胶囊(以下简称小粉)、模特内供小白全身加速坐立瘦(以下简称小白)”等无生产厂家、无国家批号的减肥产品,将其销售给张雪、刘文(化名)、刘毅(化名)等人,销售金额共计8.41万元。 

          张雪在服用以上减肥药的同时,为了牟利,自2013年3月至2013年7月,先后在铜川、西安租住房屋,将从彭培武处购买的小绿、小粉、小白等减肥产品,通过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两个账户对外进行销售,行销至全国30多个省市,销售金额累计达15.96万元。期间,她的亲朋周鹏飞、张昕二人,前来帮忙,负责打包、发货等工作。看到有利可图,周鹏飞也在淘宝网上申请了账号,从张雪处拿货,销售小粉、小白共计4380元。经检验,四被告人销售的减肥产品均含有国家停止使用的成分“盐酸西布曲明、盐酸酚氟拉明”。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相关规定,该减肥产品中所含有的“盐酸西布曲明、盐酸酚氟拉明”等成份属于国家明令停止使用的成分,该成分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可能引起心脏瓣膜损害、心力衰竭等严重不良反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培武、被告人张雪伙同被告人周鹏飞、张昕,向全国各地销售无生产厂家、无国家批号的减肥产品,其所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成分,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雪、周鹏飞、张昕系共同犯罪,张雪系主犯,周鹏飞、张昕系从犯。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彭培武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张雪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3万元;周鹏飞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张昕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同时依法追缴四被告人所有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