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不守取保候审规定被逮捕

11.10.2015  09:43

近日,镇巴县一名犯罪嫌疑人瞿某因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镇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瞿某系镇巴县某村村民,2014年6月因琐事,持锄头打伤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该瞿身患重病,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移送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公诉部门近期在审查该案过程中,多次传唤瞿某但其始终拒接传唤电话,后多次通过保证人、公安机关承办人通知该瞿到案接受讯问,但该瞿均未按要求配合诉讼,反而对公安民警和保证人进行辱骂,并公然宣称不会配合诉讼。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该院公诉部门提出逮捕该瞿的意见,将案件移送侦监部门,该院侦监科在审查案件后,对该瞿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我国《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司法机关传讯的时候必须及时到案,不得妨碍诉讼,违反规定的嫌疑人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瞿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影响案件诉讼,情节严重,其将对自己“任性”的行为承担被逮捕的后果。

 

(作者: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何岩 编辑: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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