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良法院代表、委员参与案件执行制度化
04.02.2015 10:36
本文来源: 法院
《规定》明确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执行的案件范围,包括社会反映大、执行难度大、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群体性纠纷;受到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等干扰;严重抗拒、逃避执行;专业性较强;其他可以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案件。此外,法院组织的集中执行活动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执行。
《规定》要求涉执信访案件应当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干部共同接待处理。参与执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权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发现执行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有权当即提出,也可以在事后通过其他渠道反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执行的,可以参加案件讨论,并由法院记录在案。
近年来,阎良法院对于矛盾突出、双方对抗性强的案件,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执行,灵活运用法律政策、社会公德、村规民约等,在缓解矛盾,强化和解,促进积极履行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制度将这一形式固定下来,对于阎良法院今后执行工作良性发展,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本文来源: 法院
04.02.2015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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