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审批事项

27.10.2015  11:34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037002

    二、项目依据

(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三)《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十二条: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体。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四)《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七条: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十二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

第二十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有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