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审查与评审细则

11.03.2015  10:38

陕西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审查与评审细则

2008年1月9日 (陕气发〔2008〕6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工作,依据中国气象局《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初审,乙、丙级资质评审和延续考核工作。

第三条 全省防雷工程甲级资质申请和延续考核由陕西省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气象局防雷办)受理并初审。

西安地区防雷工程乙、丙级资质申请和延续考核由陕西省气象局指定省气象局防雷办受理并初审。

其它地区防雷工程乙、丙级资质申请和延续考核由各设区市气象局、杨凌气象局受理并初审。

第四条 初审内容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二)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第五条 陕西省气象学会雷电防护委员会聘请相关专家组成陕西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对全省防雷工程乙、丙级资质申请和延续考核进行技术审查。

评审委员会由15名以上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每届任期3年。

评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防雷工程乙级资质评审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9人;防雷工程丙级资质评审和乙、丙级资质延续考核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5人。

第六条 防雷工程甲级资质初审每年八月组织一次;乙级资质评审每年三月和十月各组织一次;丙级资质的申请即时受理。

防雷工程资质的延续考核即时受理。

第七条 在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前,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指派一名评审委员和省局防雷办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并提出书面考核意见。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程序

(一)听取申请单位的情况介绍和初审意见;

(二)评审委员质疑;

(三)评审委员讨论;

(四)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同意为通过。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结果后填写评审意见,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 申请资质延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质延续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资质有效期内工作业绩报告和所承接工程的简表;

(三)资质有效期内每年年检报告;

(四)有关人员变化和机构变化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和有关人员在进行资质评审和延续考核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评审和考核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或者本人有直系亲属在申请单位工作的;

(二)本人与申请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和现场考核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参加资质评审和延续考核的委员和有关人员应对未公布的评审和考核过程和结果进行保密。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资质评审和延续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取消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移送有关机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