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服务指南

17.10.2015  00:49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037001

三、办理依据

(一)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四条: 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

(二)《陕西省气象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防雷电装置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修订) 》(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四、受理机构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

五、决定机构

省气象主管机构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 申请人条件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3.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5.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人具备相应申请条件;

3.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4.通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等。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人不具备相应申请条件;

3.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

4.未通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等。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申请书

原件


纸质/电子



2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原件


纸质/电子



3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电子



4

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以及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中级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和《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电子



5

单位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复印件


纸质/电子



6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电子



7

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



纸质/电子



8

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复印件


纸质/电子



9

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

复印件


纸质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时提供

10

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 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

复印件


纸质/电子


11

20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全套资料

复印件


纸质/电子


注:(1)1-8项为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甲、乙级资质时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2)9-11项为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时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3)材料份数按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要求提供。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2.网上接收: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在建)。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初审、评审、认定、证件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二)延续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认定、证件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三)依申请变更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定、证件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四)补证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定、证件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五)依申请注销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公开等。

十二、审批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完成初审。

2.省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后,委托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在收到评审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

备注:评审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审批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颁发资质证书:《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受理窗口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网站公示方式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证件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获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权利;

2.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知情权;

3.省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复议的权利;

4. 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认定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2.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3.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工作。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设区的市或省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二)电话咨询

  省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029-81619162

(三)网上咨询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在建)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省气象局监审处受理。

电话:029-81619166

(二)网上投诉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在建)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设区的市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省气象主管机构:西安市北关正街36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网站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