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审批事项

02.11.2015  15:16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子项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037003

二、项目依据

(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二)《陕西省气象条例

第二十七条: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同时建设防雷电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防雷电设计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图纸设计审查后,方可交付施工。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应当有防雷电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必须补建或者改建防雷电工程的,由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管理者或者业主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图纸设计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经防雷电装置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四)《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