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印发 不得跳级、留级

10.11.2019  09:02

  义务教育段不得跳级、留级

  日前,陕西省教育厅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户籍迁移、父母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的,可申请办理转学手续。义务教育阶段每一学段内升级采用直升式,不允许跳级、留级。

  管理办法明确,全省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一校一码、一生一号、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要求,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

  明确各市(区)按照规定的招生办法开展招生,县(区)及学校按规定统一录取新生。被录取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等资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校为其录入学籍信息,经县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核实通过后,取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及时建立学籍档案。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

  学生因病三个月以上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医院病历、缴费票据等资料,或其他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监护人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

  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和校纪校规的学生,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可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类。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由学校存档。

  从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评价学生,并将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业水平及综合素质评价实行等级制。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对学生进行排队或公布名次。

  学校不得空挂学籍,不得虚设班级。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办法还对学校违反规定,依法追究学校责任进行了规定。

  华商报记者 赵瑞利

编辑: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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