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首例社区服刑人员治安管理处罚顺利执行

22.12.2014  11:37

12月15日,陈仓区公安分局根据陈仓区司法局的建议,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对陈仓区贾村司法所宋某某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宋某某被处以治安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治安处罚,这是陈仓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做出的首例治安管理处罚建议。

社区矫正对象宋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陈仓区人民法院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于今年2月份到贾村司法所报道。7月27日,宋某某打电话称自己腿摔伤,当月无法到司法所报道,之后就失去了联系。发现这一情况后,司法所多次与其家庭及村委会联系,要求其尽快到司法所报道说明情况,但一直未能联系到其本人。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贾村司法所于10月11日向区司法局提交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拟对宋某某给予处罚,经区司法局审批后于10月20日向区公安分局报送了处罚建议。因这是陈仓区首例对社区矫正对象提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建议,陈仓公安分局高度重视,严把审批和执行关,但因宋某某失联,一时无法确定其去向,办案民警在执行上遇到了困难。12月7日晚,宋某某父亲打来电话,称其已经找回了宋某某,并于第二天陪同宋某某在贾村司法所报到。贾村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宋某某8月份以来的情况做了详细询问,并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告知了给其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在谈话过程中,宋某某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服法的态度,主动承认错误,表示愿意接受处罚。目前,贾村司法所与贾村派出所协调沟通,将宋某某交付贾村派出所执行处罚。

宝鸡市司法局将以宋某某被收监执行为典型案例,在全市社区服刑人员中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将案件向各县区司法局进行通报。要求各司法局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警示教育,给不服从监管和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警钟,增强其悔罪服法的意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自查自纠。要求各县区司法局全面自查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落实各项教育管控措施,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度;对社区服刑人员加强法制教育。告诫其若再次违法犯罪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王小颖  谭应拓)

来源:宝鸡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