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境外企业在陕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备案管理办法

11.03.2015  10:38

陕西省境外企业在陕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备案管理办法

2008年1月9日 (陕气发〔2008〕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防雷工程市场监管,保证防雷工程质量,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根据中国气象局《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境外企业在陕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应申请登记备案。

第三条 陕西省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气象局防雷办)负责陕西省境外企业在陕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备案工作。

第四条 申请公司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二)从事防雷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五条 申请公司备案,必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陕西省境外企业在陕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陕西省境外企业在陕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实行调查问询制度。

省气象局防雷办在收到申请登记备案文件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详细核实,实地考察申请单位是否具备在陕正常开展有关业务的基础条件,并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备案。

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备案,由省气象局防雷办发给《陕西省境外企业在陕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备案决定书》,并及时向省内各市、县气象主管机构通报和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申请备案单位支付。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陕西省境外企业在陕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备案决定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需重新申请。

第八条 准予备案的陕西省境外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二)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陕西相关规定和标准;

(三)使用和安装的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

(四)及时通报资质年检情况。

第九条 陕西省境外企业在陕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备案,擅自开展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

(二)防雷工程未按规定申请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工程未按规定接受施工监督、竣工验收的;

(四)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陕西省境外企业在陕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申请表(略)

附件2:陕西省境外企业在陕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备案

附件2:

陕西省境外企业在陕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备案决定书

陕气防雷备字[]第 号

(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气象条例》和《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之有关规定,同意你单位在陕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时间:__年_月_日至__年_月_日。

(盖 章)

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