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为政府性债务管理戴上“紧箍咒”
陕西省政府日前出台《陕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从举借和担保、使用和偿还、存量债务化解、融资平台公司清理、风险预警、债务公开、监督管理、债务统计等方面,对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做了全新的规定,这标志着该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工作全面启动。
据陕西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的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本级债务的“借、用、还”。全省政府举债不得突破中央批准的限额,全省举债额度由省政府报省人大或常委会批准,省财政在全省举债额度内根据各级举债计划、债务风险及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各级政府和省级部门的举债额度,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办法规定,政府举债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主要以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的一般债务融资,发行一般债券;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由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专项债务融资,发行专项债券。
办法指出,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对政府存量债务,逐项甄别,逐步分类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债券置换、资产处置等方式进行偿还;对政府负有担保和救助责任的存量债务,凡属于竞争性的,解除政府偿债责任,债务转化为一般企业债务,属于公益性的,政府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偿债责任。
办法强调,省财政每年对市县和省级部门债务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和通报。进入风险预警名单的市县和省级部门,省财政将其风险情况上报省政府,省政府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建立各级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将政府性债务审计与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合起来,建立常态化债务审计机制;建立举债额度分配与债务风险挂钩机制。将各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情况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省委、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下一步,陕西将陆续制定债务风险预警等配套办法,不断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建立起规范、完整、有序的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