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修订三部人大地方性法规

26.05.2016  09:20
 

  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曾一度牵动着人们的神经,两起案件涉案人员之多、涉案金额之大,令人震惊。去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作了修改。为保持与上位法一致,保障我省县乡人大依法履职、发挥作用及即将启动的全省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5月25日,我省乡镇人大工作条例、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实施代表法办法“三部法规”修正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三部法规”修正案进一步将我省基层人大工作实践中相对成熟的经验做法固定为法规条文,有针对性地对与现行有关政策、制度不相符合以及操作性不强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关于乡镇人大工作条例 

  一是修改乡镇人代会召开次数,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每次会议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二是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次数,每月一般举行一次,如有必要,可随时召开。明确主席团会议的召集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召集,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召集。三是为增加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力量,提出主席团设办公室,作为主席团的办事机构。四是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责和主要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并规定主席团闭会期间的工作要向本级乡镇人大报告。 

   关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为依法做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按照把好代表“入口关”、加强代表资格审查、强化对选举全过程监督等要求,我省实施细则增加规定:选民参加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此外,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审查程序予以补充和完善,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关于实施代表法办法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新修改的代表法,我省实施办法增加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方面通报,作为是否继续提名推荐的依据。(记者:耿薇)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