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 省级森林城市评定办法

17.03.2017  01:34

  为加快绿色陕西、美丽陕西建设步伐,规范省级森林城市创建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林业厅制定并于3月14日发布了《陕西省林业厅省级森林城市评定办法》。

  按照该《办法》,创建陕西省省级森林城市活动由陕西省林业厅承办,具体工作由省林业信息宣传中心负责。陕西省省级森林城市是指以森林和树木为主体,城乡一体化发展,生态资源良好,人居环境优美,林业产业兴旺,森林文化繁荣,生态系统稳定,森林多功能利用、多效益发挥,各项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陕西省林业厅批准授牌的县级城市。

  陕西省省级森林城市评定每年开展一次。申报陕西省省级森林城市,由申报者对照规定标准进行自评和量化打分,自查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方可申报。申报者应以县(区、县级市)政府文件向所在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5月30日前将本市申报情况汇总报告省林业厅。省林业厅在收到各市汇总报告后,根据全省实际情况,下达当年创建任务。列入创建计划的申报者,应积极开展创建工作,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督促和指导。申报者自收到省林业厅允许创建批复起,创建满两年且自查评分达到100分时,可以向所在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初评汇总,于每年8月30日前上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依据标准对申报的省级森林城市进行核查验收。对核查通过的,由省林业厅授予“陕西省省级森林城市”称号。(记者石俊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