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地下水保护实现有法可依

24.03.2016  09:29

陕西省地下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省的地下水保护有法可依了!

3月22日是“世界水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召开《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就《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安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冯新柱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安东指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增强全社会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及时了解《条例》的实施情况,充分发挥好人大的监督职能,适时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冯新柱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开展《条例》学习培训,树立全局观念和协同治水理念,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纪问责,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据悉,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体,是农业灌溉、工业生产和城乡生活的重要水源,对保障应急情况下供水安全、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具有重要作用。地下水一旦污染,修复治理周期通常需要数十年(浅层地下水)或数百年(深层地下水),有的甚至永远无法修复。而目前工业污染、农业污染、生活污染是导致地下水污染的主要途径。

条例》明确,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通过替代水源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地区;发生过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地区;经地下水资源论证开采地下水有可能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地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区域等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条例》还鼓励优先使用再生水、矿坑疏干水等非常规水源建设人工湿地和湖泊。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

在有关地下水的资源费标准问题上,《条例》规定,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相关要求,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资源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超采区高于非超采区,水资源紧缺地区高于丰沛地区,经营性高于非经营性的原则确定和调整。同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过年度取水计划或者超行业定额标准取用地下水的,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了县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地下水保护管理负总责,应当划定地下水控制红线,将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污染防治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年度目标责任内容。另外,还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做好本辖区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第一次在陕西涉水地方性法规中将管理职责下延到乡镇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