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资格管理规定

22.09.2014  18:28

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资格管理规定

2010年5月29日 (陕气发〔2010〕9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资质资格认证和监管,依据《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的单位应符合《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流程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具有健全的作业指挥、业务管理系统和专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资质申请单位应为市、县级政府批准设立的人工影响天气机构。

第五条 受理资质申请机构负责对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单位上报材料的核实,核实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方法进行。

第六条 省气象局设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评审委员会负责资质的评审工作,省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负责资质认证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单位应将所属作业点的位置(经度、纬度、海拔高度)、编号、基础设施、作业设备(使用年限、年检情况)、弹药库存、作业人员(年龄、学历、身体状况)等相关信息造册登记或录入本地电子管理系统,上报备案。

第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需延续的,资质单位需提前3个月提出延续申请,延续按照《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证由上级人工影响天气主管机构进行年度检验。年检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作业单位是否符合《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二)作业指挥和管理系统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三)各种规章制度是否执行到位;

(四)作业有无安全事故。

第十条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资格的人员应具备《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按第十三条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设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人员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作业(指挥)人员资格的评审工作,市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负责资格认证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作业(指挥)人员应每年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作业人员培训由县级以上人影主管机构组织实施,指挥人员培训由市级以上人影主管机构组织实施。作业(指挥)人员经过培训后,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培训情况由实施单位填写《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人员培训情况汇总表》(附件3),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三条 作业(指挥)人员资格证的年度检验由市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实施。年检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具备《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年度培训考核是否合格;

(三)各种规章制度是否执行到位;

(四)年度工作考核是否合格;

(五)是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有无发生作业责任事故。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级人影主管机构报请省人影主管机构注销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

(一)申报相关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失去资质申报条件之一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市级人影主管机构报请市级以上人影主管机关注销人工影响天气指挥资格。

(一)擅离职守,影响指挥作业的;

(二)不在空域批复时间内,擅自指挥作业的;

(三)年度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四)弄虚作假的;

(五)调离人影作业指挥岗位的;

(六)失去资格申领条件之一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市级人影主管机构报请市级以上人影主管机关注销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

(一)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不服从指挥,擅自作业的;

(三)擅离职守,影响作业的;

(四)弄虚作假的;

(五)年度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六)调离人影作业岗位的;

(七)失去资格申领条件之一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申请表

2.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人员资格申请表

3.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人员培训情况汇总表

附件1:

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陕西省气象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