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细则

22.09.2014  18:29

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细则

2010年5月29日 (陕气发〔2010〕9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市、县级人工影响天气主管机构(以下简称“人影主管机构”)采购高炮、火箭发射装置计划应报省人影主管机构批准,按有关规定的程序申请购置或调拨。其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调拨和购置由省人影主管机构统一选型、统一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县级人影主管机构提交布设作业点的论证材料和作业点相关信息资料等,并经市级人影主管机构实地勘验后,报省人影主管机构和空域管制部门审批。

(二)距离航路边界三十公里以外。高炮按有效保护半径4.0公里,WR-1B型火箭按有效保护半径6.0公里,WR-1D型火箭按有效保护半径5.0公里的标准布设。

(三)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射装置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输前进行检修和保养。

(二)牵引高炮车最高时速为:一级公路或柏油路30公里/小时,沙石路25公里/小时,乡村土路15公里/小时。

(三)禁止牵引高炮车急拐弯和挂高炮倒车。

(四)运输工具不准同时装载其它易燃、易爆等物品。

(五)押运人员负责运输中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射装置的年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炮执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用37mm高射炮技术检测规范》(QX/T18-2003)。火箭发射装置执行《WR系列增雨防雹火箭作业系统年检规范》(Q/SY14-2002)。

(二)年检合格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射装置,由省人影主管机构颁发《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射装置使用许可证》。

(三)填写《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用65(55)式双(单)37高炮技术检查记录表》(附件1)或《WR系列增雨防雹火箭作业系统年检记录及评价表》(附件2),建立发射装置年检档案。

第七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射装置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检查。

(一)高炮重点检查身管内有无外来物、各连接轴是否连接好、核盖是否盖好、射击前应放列(落炮)、驻退机螺帽不能松动;

(二)火箭发射装置重点检查电池输入正常、各通道指示正常、开关旋钮操作灵活、状态切换正常、发射正常、性能方面检查点火电压,检测电流、电阻准确度。

第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射装置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得私自转让;

(二)按照空域管制部门批准的作业时间实施作业,严禁擅自作业;

(三)作业人员持有《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证》;

(四)资质单位与作业(指挥)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作业(指挥)人员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仰角必须大于45度;

(六)射击方向按照安全射界图操作;

(七)非作业人员离作业操作区20米以外;

(八)出现故障立即停止作业,由专业人员排除故障。

第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射装置的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检查保养后专用库房储存,专人看管,防盗、防潮、防破坏;

(二)作业期结束,拆卸高炮击针和火箭发射装置按钮交县级人影主管机构保管。

第十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射装置年检不合格,经维修后仍未达到合格的予以报废,报废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市级人影主管机构审批,报省人影主管机构备案。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射装置报废后,注销档案。补充新作业设备的可保留原作业点。

第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弹药的采购应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统一到省人影主管机构按计划办理。

第十二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弹药的运输应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遵守以下规定:

(一)白天装卸,稳取轻放,堆积应稳固、平衡。禁止摔碰、跌落和倒置弹药箱。

(二)炮弹(火箭弹)的轴线与运输工具前进的方向垂直。

(三)运输工具为专用车辆,车厢有明显标记,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保持安全距离。运输途中有防雨、防晒等设施。

(四)专人押运,人不离车、车不过夜、不进入重要设施和居民区。

第十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弹药出、入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提前一个月向当地公安部门或人武部门通报炮弹、火箭弹的存储数量。

(二)出、入库时,出、入库单应注明弹药名称、型号、数量、批次,账物相符。

(三)作业期结束,县级人影主管机构集中各作业点剩余弹药入库,集中保管。

第十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弹药库房应做到防潮、防爆、防火、防雷击、防鼠咬、防虫蛀、防盗等。

第十五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弹药库房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库房内吸烟、用火。

(二)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房。

(三)无关人员进入弹药库房。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影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作业弹药的管理制度,准确掌握弹药的批号、使用期限、配发和存储数量等情况。每季度与存储炮弹、火箭弹的仓库核对一次账目,应账帐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七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弹药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仅用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二)用旧存新、用零存整。

(三)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发射。

(四)防雨、防晒。

(五)作业结束,及时清点剩余弹药擦拭干净装回箱内,回收弹壳,统计故障弹。

(六)禁止使用超过有效期或者已报废的弹药。

(七)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作业弹药。

第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造成的事故属责任事故:

(一)无资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二)无作业(指挥)资格证从事作业的;

(三)未经空域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作业的;

(四)使用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高炮、火箭发射装置作业的;

(五)未按操作规范或流程实施作业的;

(六)使用超过有效期或拆箱不合格作业弹药的;

(七)未按本规定进行保管、运输、存储和使用弹药的;

(八)弹药库房被盗,丢失弹药的;

(九)擅自转让、转借作业设备和弹药的;

(十)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其他责任事故的。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造成的事故属质量事故:

(一)因作业弹药质量问题,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二)因作业设备质量问题,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当地人影主管机构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人影主管机构,3小时内报省人影主管机构。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置:

(一)封存出现事故的人影发射装置、人影作业弹药和作业记录。

(二)收集包括实物、现场录像及照片等证据材料。

(三)通知有关生产企业和单位协助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原因。

(四)由省级人工影响天气业务安全检查员和相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五)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做好事故处置续报和终报。

第二十一条 省人影主管机构根据事故责任和情节,依法给予注销资质资格、调离岗位,或根据人事隶属关系建议给予警告等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当地政府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用65(55)式双(单)37高炮技术检查记录表

2.WR系列增雨防雹火箭作业系统年检记录及评价表

3.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业务安全检查提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