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下月起实施

30.08.2015  04:06

管辖、仲裁程序、申请仲裁的时效、仲裁经费等做了详细规定。

三秦网讯(记者张维实习生焦盼) 劳动争议属地化管理,乡镇、街道办设立调解委员会,仲裁时效1年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费……8月28日上午,陕西省法制办、省人社厅就9月1日起实施的《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联合召开 新闻 发布会,新规共五章四十条,对调整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仲裁程序、申请仲裁的时效、仲裁经费等做了详细规定。

新办法适用范围更广泛

省人社厅副厅长刘会民介绍说,2008年至2014年,全省共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近5万件,涉及人数近6万人。2015年上半年,全省已受理争议案件同比上升15.1%。他说,《办法》将在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稳定器”的作用。

根据《办法》,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因 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保、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 发生的争议;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 间,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发生人事争议的,均适用本办法。

劳动争议实行属地化管理

办法》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及管辖异议处理分别作了具体体现,按照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管辖。

对于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以及外籍和港、澳、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由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

乡镇街道办设调解委员会

矛盾刚刚产生就被发现,争议正在萌芽就被化解,这才是调解仲裁工作的最高境界。为预防劳动人事争议的矛盾激化,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办法》第 二章规定,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对调解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以及调解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贯彻“基层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争取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争议消灭在萌芽。

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办法》第三章规定,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不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期限按照国家《调解仲裁法》规定执行。仲裁实行一次裁决的制度,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费

办法》第五章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保障依照《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具体事项由省人社行政部门和省财政等部门另行规定。

刘会民强调,各地要根据《办法》结合 本地 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进一步加强对调解仲裁工作的各项保障;达到经费开支有预算、庭审办案有场所、基础设备能配备,满足调解仲裁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