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认真贯彻学习《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3.12.2014  13:55

 

  为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不断提升全市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12月18日,兴平市举办第十期“槐里大讲堂”专题讲座,特邀省审计厅法规处处长牟军利,详细解读《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对参会人员进行培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苏小妹、市委副书记郭永强、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伯增等市级领导,以及各部门、各镇办负责同志参加了培训,市委副书记郭永强主持会议。

  牟军利处长对《条例》的新增内容进行了详细讲解。《条例》的颁布,科学合理地界定了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范围,规范了审计监督程序;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以以委托等方式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也可以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规范了聘用审计工作,有效解决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任务重与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新增了国家建设项目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响应工程结算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要求,国家建设项目的施工承包合同,可以约定工程结算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等新规定;在审计取证环节,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对审计证据事项进行认证签章,逾期不认证签章但不影响审计结论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依然有效,审计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审计结论;为保证审计监督工作顺利开展,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个别部门、单位不支持、配合审计工作,甚至阻挠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问题,审计机关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进行督办;国家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为审计结论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促进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财政资金安全,充分发挥审计工作“免疫系统”职能和在国家治理中的建设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