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

20.10.2015  15:58

陕西省工商局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的意见》,明确了向社会公开全省企业名称数据库、简化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程序以及放宽企业名称行业表述条件、企业名称行政区划使用条件、集团母公司名称登记条件、企业名称核准期限等相关事项。

据悉,《意见》从2015年11月14日实施。《意见》要求,设置企业名称比对系统,即申请人通过陕西省工商局官方网站,将按照企业名称登记有关规定和规则拟定的名称,与企业名称数据库中已登记的企业名称进行比对,初步选定拟使用的企业名称后,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依法作出核准决定。申请人在未登记企业名称库中直接选择经登记机关核准,但在有效期内未提出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后,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依法作出核准决定。

意见》要求进一步放宽企业名称行业表述条件,允许使用国民经济行业以外的新兴行业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企业的经营活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类别的,可以选择多个行业用于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企业的经营活动涉及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的,可以在名称中不具体表述所属行业,且不受注册资本数额的限制,但其字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核准和登记的其他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此外,《意见》进一步规范了简化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程序,要求除企业名称核准与变更登记不在同一登记机关外,不再实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企业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低级别市县级登记机关核准。拥有两个以上全资或50%以上控股子公司的企业法人,允许在名称的行业与组织形式之间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可不再办理集团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