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陕西省财政厅

30.09.2015  17:03

各相关示范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设区市环保局、财政局,韩城市环保局、财政局:

  2015年,环保部、财政部将我省列入全国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省,按照全国2015年度农村环保“以奖促治”工作推进会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2015-2016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建设,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实施成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项目实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南水北调汉、丹江水源涵养保护区周边县区(市、区),重点支持汉中、安康、商洛3市28个县区及宝鸡市太白县。渭河干流及一级支流、黄河干流、无定河、洛河沿线周边县(市、区),重点支持前期连片整治示范尚未覆盖且当地政府积极性高、配套好的16个县(市、区)(见附件1)。其中汉中市西乡县、安康市白河县、商洛市丹凤县作为全省整县推进试点县。

  (二)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改善村庄人居环境持续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4〕14号)的工作安排,重点支持包括美丽乡村试点镇、部分文化旅游名镇及农村环境问题突出的问题镇(乡、街办)村在内的50个建制村(社区)(见附件2)。

  二、整治内容

  (一)农村生活垃圾处理。 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作为示范整治的主要内容,各示范县(市、区)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集中购置垃圾桶(箱)、垃圾清运车等配套设施。在城镇周边大力推广“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建设转运设施,纳入县级处理;在远离城镇分散村庄重点开展垃圾分类,使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对无法实行资源化利用的垃圾,要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定期在周边城镇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将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建设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有工业园区的乡镇要建设规范化的污水处理厂,确保污水收集率达到70%以上。在人口数量多且人口相对集中,但无工业污染的乡镇,建设微动力氧化塘污水处理设施。在人口分散且降雨量较少的地区,利用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进行污水处理。

  (三)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拆除排污口、建设截污及隔离设施、设置标志标识。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根据取水点位置、供水量、取水方式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按照“源头削减、清洁生产、资源利用,防止二次污染”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大力推广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实用技术,实现畜禽养殖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五)农村环保宣传教育。 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舆论宣传、科普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六)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加强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源的环境监管并实施综合整治,消除工矿污染对村庄水环境、居住区、农田等的影响。

  三、实施目标

  (一)村有垃圾清运车、镇(乡)有垃圾转运站和转运车;偏远地区实现垃圾无害化简易填埋;定点存放清运率达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70%;

  (二)规模较大或连片的示范村建成村级污水处理设施,所有示范乡镇均建有镇级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

  (三)示范区域所有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均建成保护设施;

  (四)畜禽粪便得到有效处理且综合利用率不低于70%;

  (五)历史遗留的农村工业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六)各村庄有专门卫生保洁人员,清扫保洁到位,农村治污设施运管得到保障;

  (七)村容村貌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不低于90%。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 各示范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推进项目实施。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及项目档案台账、定期检查、督查和通报制度,定期开展现场检查、督查和调度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各镇(乡)、社区、村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各市县环保、财政部门要加强示范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的日常督查和业务指导工作。

  (二)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各示范县(市、区)应高度重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要以整治片区为单位,编制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成后的运行和管护措施。要结合村庄实际,选择经费投入少、运行成本低、处理效果好、易操作维护的农村环保实用技术。要围绕重点整治区域和重要环境问题,以建制村为单元,突出连片治理,鼓励整县推进,彰显整治效果。以往年度已获得农村环保资金支持过的村庄,不再列入整治范围。今年10月底前,各示范县(市、区)完成2015年-2016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实施方案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规划编制和报审工作。2016年6月底前示范项目全部建成投运。

  (三)保障经费、强化监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共同承担,并按工程进度予以落实。各示范县(市、区)必须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市县配套不低于中省合计投入的20%,鼓励整合相关资金统筹使用和社会资金投入。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省环保厅、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考核验收办法》(陕环发〔2012〕86号)及《陕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建〔2012〕40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将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对示范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对于推动不力、工作进展迟缓、资金管理不规范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将进行通报,直至取消示范资格并扣减中省支持资金。

  (四)改革创新、长效管理。 要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各地要多渠道筹措运行维护资金,积极探索建立治污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保障机制,采取市、县各级财政补助、适当收费、市场运营方式,保障设施持续稳定运行。探索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建管理、环保监督的运行模式。对大、中型集中治污设施要设立维护专项经费,通过建立工程管理委员会或受益村民合作组织进行管理。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分户治污设施,实行自用自管。加强乡镇农村环境监管力度,在重点乡镇开展环保机构建设试点,配备专职环保专干,负责农村环境整治工程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开展基层环境执法。要结合实际,建立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强管护队伍建设,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确保设施“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

      附件:1、2015-2016年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县(市、区)名单

      2、2015-2016年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名单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5年9月18日

附件1

2015-2016年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县(市、区)名单

 

地(市)

县(市、区)名称

个数

备注

陕南

汉中

汉台区、城固县、略阳县、宁强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西乡县、洋县、南郑县、勉县

11

西乡县为整县推进试点县

安康

汉滨区、汉阴县、石泉县、紫阳县、镇坪县、平利县、旬阳县、白河县、宁陕县、岚皋县

10

白河县为整县推进试点县

商洛

商州区、洛南县、商南县、山阳县、柞水县、镇安县、丹凤县

7

丹凤县为整县推进试点县

关中

西安

蓝田县

1

 

宝鸡

金台区、渭滨区、麟游县、太白县

4

 

咸阳

淳化县、长武县

2

 

铜川

印台区、宜君县

2

 

渭南

大荔县、澄城县、蒲城县

3

 

韩城

韩城市

1

 

陕北

延安

富县、志丹县

2

 

榆林

绥德县、佳县

2

 

合计

 

45

 

 

 

 

附件2

2015-2016年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名单

 

所在地市

所在县区

乡镇(街办)

行政村

西安市

周至县

厚畛子镇

厚畛子村、姜家坪村

阎良区

新兴街办

屈家村、井家村

户  县

祖庵镇

鲁村、南街村

长安区

五台街办

东甘村、星光村

杜曲镇

西樊村

王莽街道

青柏村

灞桥区

狄寨街办

东车村、北大康村

咸阳市

兴平市

马嵬镇

李家坡村、安家村

旬邑县

马栏镇

南岭村、前义阳村

太村镇

赵家村、安家村

张洪镇

西头村

三原县

大程镇

毕家沟村

宝鸡市

陇  县

固关镇

固关街村、殿咀村

陈仓区

县功镇

吴家庄村、强家庄村

 

铜川市

王益区

王益乡

塬畔村、孟家塬村

渭南市

华  县

柳枝镇

秦家村、钟张村

高塘镇

南堡村、柿村

富平县

留古镇

南川村、孝义村

齐村镇

石科村

临渭区

辛市镇

楼赵村

潼关县

桐峪镇

上善村、桐峪社区

白水县

林皋镇

林皋村、普均村

榆林市

 

子洲县

电市镇

张家沟村、南沟村

砖庙镇

砖庙村

马蹄沟镇

张家砭村、水浇湾村

横山县

波罗镇

波罗村、杨沙畔村

延安市

吴起县

铁边城镇

铁边城村、新寨村

延川县

关庄镇

十甲村

子长县

史家畔乡

丹头村

洛川县

杨舒乡

月食村

 

(责任编辑:谭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