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16.07.2015  18:44

中石化华北分公司陕北项目部: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渭北油田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收悉。经我厅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2014年第7次会议审查同意,后你单位针对项目勘探期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自然保护区内油井予以拆除。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开采渭北油田19井区和2井区,可开采储量621万吨,共设计钻井280口,其中油井220口,注水井60口,产能42×10 4 吨/年。设计开采年限15年,最终采收率5.5%,累计采油343.5×10 4 吨。建设内容包括采油、油气集输、油气处理、原油储运、注水等主体工程以及给排水、消防、供电、通信、道路等产能配套系统工程。主要环保设施为建设1座采出水污水处理站,3座生活污水处理站。项目总投资约46.98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1589万元,占总投资的2.5%。

  该项目已由国家能源局以国能油气〔2014〕269号进行了备案,水土保持方案已由陕西省水土保持局以陕水保函〔2014〕224号文件批复。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违法开工建设,违法行为已得到查处。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和控制。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可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二、合理布置施工场地,井场、管线等应尽可能远离水源地和湿地等环境敏感点。太安省级自然保护区、黄陵国家森林公园、宜君县西河水源地等敏感目标范围内,不得建设油井、注水井、站场等与石油开发有关的工程,并对勘探期存在的环保问题进行整治,完成植被恢复,减少生态扰动。项目建设应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情况作为批准本项目试生产的依据,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三、含油废液、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应按程序向我厅申报备案,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收集、贮存,及时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四、制定石油开采、运输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加强对运油车辆的管理,严格规范各项生产操作规程,定期对井口装置、集油管线等易发生泄漏部位进行检查,开展环境事故应急演练,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风险防范措施。

  五、做好开采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根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和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编制规范的通知》(陕环函〔2012〕313号)的规定,编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落实专项经费,认真做好各项生态恢复工作。

  六、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在确保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努力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必须控制在0.22吨/年和10.22吨/年。

  七、该项目所有的井场、站场、道路、管线工程选址、选线确定后,在开始建设前应到当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环评中提出的选址、选线原则要求,加强环境保护,建设文明井场,防止环境污染。

  八、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试生产前,应向我厅提交书面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十、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省环境保护执法局、陕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铜川市环境保护局、延安市环境保护局和宜君县环保局、黄陵县环保局组织实施。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上述单位备案。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7月9日

 

 

(责任编辑:杨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