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11.08.2015  18:44

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

  按照《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西咸新区环境监理工作的意见》(陕环函〔2014〕271号)的有关要求,西咸新区内建设项目应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工作。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虽然采取了系列措施推动该项工作,但仍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措施要求不严格、环境监理执行效果不理想的现状。为深入贯彻实施新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推动西咸新区环境监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西咸新区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解决新区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项目数量多、管理人员少的矛盾,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请你们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单位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等,对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提供跟踪指导和监督管理等技术服务,引导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的活动。西咸新区处于西安市、咸阳市的中间,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情况,不仅影响自身环境空气质量,更为重要的是影响西安、咸阳两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同时,省内两大河流渭河和泾河穿城而过,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涉及两大河流断面水质。2015年上半年,西咸新区新开工项目51个,总投资约268.93亿元,年度投资70亿元以上,下半年新开工项目不低于100个,依靠现有管委会建设环保局的人员配备,很难对在建项目实现同步监管。2012年1月,环保部将我省列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省,推动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工作,不仅能够有效解决项目数量多、管理人员少的监管难题,更重要的是解决了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滞后、不按环保规范要求建设等突出问题,减少了环保设施未运行或运行效率不达标等环境监管隐患,从而实现西咸新区现代田园城市理念,进一步推动西咸新区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开展。

  二、加强管理,推动环境监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一)建立联动机制。 西咸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应确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对口管理机构,一方面,加强与省厅环评处、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站的沟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管理要求;另一方面,加强管委会内部沟通协作,对应当开展环境监理而未开展的项目,通过执法检查、约谈建设单位、不予核发有关证件、限期改正、责令处罚等方式,督促引导建设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二)确定环境监理范围。 按照环保部对我省关于环境监理试点省工作的有关要求,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石化、化工、火力发电、供热、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列为重点环境监理工作目标,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三)全面放开市场。 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审批的涉及环境监理要求的项目,应通过省环保厅网站或西咸新区网站对外公布。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并委托具有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的持证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四)规范技术监管。 按照《陕西省环境监理暂行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项目,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编写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经专家技术评审后用于指导现场工作。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须经专家技术审查后,方可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三、严格标准,提升环境监理工作的效能

  (一)加强管理。 西咸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应要求建设单位,明晰环境监理设计前介入,严格工作程序,纳入环境监理范围的项目开工前必须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坚决杜绝环境监理滞后行为。严格要求环境监理单位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必须编制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并用审定后的方案指导工作。环境监理现场工作结束后应按要求编写环境监理报告,报告要如实反映建设单位及参建各方施工过程中采取的环保措施和环保设施落实情况,突出环境监理成效。

  (二)严格责任追究。 我厅将对有蓄意事后环境监理行为的环境监理单位,采取限期整改并缩减其从业行业范围,仍不改正的将取消其环境监理资格;对发现私自包庇,漏报瞒报的环境监理单位,直接取消环境监理单位资格。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8月7日

 

 

(责任编辑:杨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