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02.10.2015  01:39

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备制造能力提升及核电与民品生产分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西核安发〔2015〕173号)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我厅于2014年3月21日组织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未央区渭滨路5号,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台直线探伤加速器、2台γ射线探伤机、核电厂房设备、下料厂房设备、下料能力提升设备、机加能力提升设备等。项目建设总投资13523.4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22%。

  二、该项目环境保护手续齐全,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现场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三、该项目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相关要求,加强辐射防护制度的落实,配齐操作人员的现场防护用品;确保放射源使用和存储的绝对安全。

  (二)废乳化液、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

  (三)加强生产运行管理,健全环保设施的管理规章,保证配套环保设施的连续、稳定、高效运转,防止非正常排放情况的发生。

  四、该项目运营期的环境监管由陕西省环境保护执法局、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未央区环境保护分局组织实施。

  五、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审批的验收监测报告送陕西省环境保护执法局、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未央区环境保护分局备案。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24日

      1、公告期限

  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29-87291994    传真:029-87294480

  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省政府前大楼十层环保厅环评处(710006)

 

(责任编辑:谭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