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有望出台 属创新性立法

25.03.2015  21:55

  陕西传媒网讯(记者 耿薇)记者从3月25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获悉,《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草案)》再次被提请审议。该条例属于陕西省创制性立法,围绕陕西现代农业园区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凸显现代农业园区的示范带动作用,理清园区经营者、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利益关系,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服务职责和土地流转基本规范,规范园区经营行为,强化对园区的服务保障,促进园区健康发展。

   农业园区登记注册后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现代农业园区是新生事物,条例对农业园区的概念进行科学定义,凸显规模化要求,并明确了园区经营主体的范围和条件,增加了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注册,才予以取得法人资格的规定。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统筹协调、业务指导、监督管理责任,并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做了具体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必须有农户书面委托

  土地流转是农业园区建设的关键性、基础性工作,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保证农业园区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例对园区建设中土地流转的原则、方式以及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程序、约定内容和经营期限等作了明确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规定必须有农户的书面委托手续。同时规定,集体收益及分配方案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针对实践中出现违背农民意愿流转土地的情况,条例规定,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流转无效。

   园区应在农业生态环保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现代农业园区是引领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理应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带动周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条例规定,园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开展测土施肥,优先使用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园区生态环境,开展秸秆、畜禽粪便、农膜资源化利用和农业废弃物分类回收。

  条例还对建立现代农业园区信息服务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农业园区上市融资、支持园区经营者开展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