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13.08.2018  08:13

  西安网讯(西安广播电视台全媒体记者 张晖)禁限区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2017年1月5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秦岭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今天重点来关注《条例》中关于禁限区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相关规定。

  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严格控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在适度开发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城乡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经设区的市政府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秦岭进行各类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此外,在秦岭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规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草)场等旅游基础设施的,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政府批准。秦岭范围内的县(市、区)应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县、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乡村旅游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

  秦岭旅游景区、景点应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统一清运、集中处置;对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污水达标排放。禁止随意弃置和排放生活垃圾、污水。

编辑:马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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