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耕地质量保护办法5月1日施行

01.04.2015  15:09

  《陕西省耕地质量保护办法》已经过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耕地倾倒和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同时,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还将建立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形成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对耕地质量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办法》规定,耕地使用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向耕地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粉尘和未经达标处理的畜禽粪便等。

  《办法》提出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要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的要求,所补充耕地质量应与被占用耕地的质量相当;工程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