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雷产品使用备案管理办法

11.03.2015  10:38

陕西省防雷产品使用备案管理办法

2008年1月9日 (陕气发〔2008〕6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防雷产品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防雷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雷产品使用备案。

第三条陕西省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防雷产品使用备案。

第四条防雷产品使用备案采取公开、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使用备案的防雷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防雷产品经中国气象局指定防雷产品检验机构或国家认可的防雷产品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第六条申请防雷产品使用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 《陕西省防雷产品使用备案申请表》;

(二) 检验机构关于所申请备案防雷产品的测试合格报告原件、复印件;

(三)申请备案的防雷产品执行的现行标准文本;

(四)防雷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防雷产品生产备案证原件、复印件;

(五)申请日前一年内未发生因其产品造成的防雷安全事故说明。

第七条 防雷产品使用备案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陕西省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提出防雷产品使用备案申请,并按照第六条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二)陕西省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办结;

(三)审查合格的,发给《陕西省防雷产品使用备案证明》,结果在陕西气象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审查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陕西省防雷产品使用备案证明》有效期与防雷产品检验机构测试报告有效期相同。防雷产品检验机构测试报告没有注明测试有效期的,《陕西省防雷产品使用备案证明》的有效期自防雷产品检验机构测试合格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陕西省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可以撤销防雷产品使用备案证明:

(一)因防雷产品原因发生防雷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文件、资料获得使用备案证明的;

(三)涂改、转借、转让使用备案证明的。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陕西省防雷产品使用备案申请表(略)

附件2:陕西省防雷产品使用备案证明

附件2:

陕西省防雷产品使用备案

证明

备案编号:P字〔 〕 号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陕西省气象条例》和《陕西省防雷产品备案管理办法》,经审查, 公司申请备案的 种防雷产品,经法定防雷产品检验机构测试合格,现予以备案。备案的防雷产品规格型号及有效期详见《备案产品目录》。

附:《备案产品目录

(陕西省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