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公布四起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06.05.2016  11:04

4月26日是第十六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进一步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充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陕西高院向社会公布胡旭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案;胡志红、路喜功侵犯著作权案;裴毅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蔡明树假冒注册商标案四起典型案例。

案例1:胡旭、赵思博、吴红波、刘辉、冉应祥假冒注册商标案

销售假药

2014年4月,被告人胡旭和高丁宇(在逃)得知西安杨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香丹清牌珂妍胶囊销路好,便伙同被告人赵思博、冉应祥预谋低价购入假冒的香丹清牌珂妍胶囊牟利。四人平均出资后商定由胡旭、冉应祥分别负责联系成都、重庆二地客户销售,赵思博负责货源,高丁宇负责从杨健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取得香丹清牌珂颜胶囊的防伪标识,赵思博遂联系被告人吴红波,以每盒35元价格商定购进假冒的香丹清牌珂妍胶囊50箱。吴红波遂找到被告人刘辉,二人商议后由吴红波联系印制了香丹清牌珂妍胶囊的外包装材料,刘辉联系制作了胶囊壳等并从西安市万寿路药材市场购进白果、黄芪等中药灌装成胶囊粒,后吴红波、刘辉购买了包装机。同年9月,吴红波、刘辉将假冒的香丹清牌珂妍胶囊、包装材料、包装机等先后通过物流发往四川省成都市。胡旭、赵思博、冉应祥伙同高丁宇将上述物品拉至成都市双流县籍田镇清华村胡旭的老家中,在吴红波、刘辉聘请的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包装制作假冒香丹清牌珂妍胶囊成品31箱15盒,并贴上由高丁宇提供的四川地区专供的防伪标识。2014年9月底,胡旭使用假冒杨健药业的经营手续将制作好的30箱假冒香丹清牌珂妍胶囊以16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成都市双鹏药业有限公司。冉应祥将制作好的1箱假冒香丹清牌珂妍胶囊以5700元的价格销售给万鑫药房重庆市渝中区大同路药店,剩余的15盒未销售的假冒香丹清牌珂妍胶囊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上述假冒“香丹清”牌珂妍胶囊价值人民币170400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旭、赵思博、吴红波、刘辉、冉应祥伙同高丁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赵思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吴红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刘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冉应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随案赃款十万元依法发还成都市双鹏药业有限公司;非法所得一万二千五百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2:胡志红、路喜功侵犯著作权案

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图书

2014年5月,为谋取不法利益,被告人胡志红伙同被告人路喜功采用盗版方式,在路喜功所租用的西安三旗广告印务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东三爻村工业园区的厂房内印刷《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经济复习题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题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复习题集》、《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复习题集》等八类书籍,用于销售谋利。路喜功在胡志红指定的书店购买样书,并经胡志红确认后,由路喜功负责印刷以上书籍,胡志红随后将部分书籍出售。2014 年12月17日,西安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将剩余6083册盗版书籍予以查扣。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志红、路喜功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因该案中大部分书籍尚未售出,被告人胡志红、路喜功的该部分犯罪行为属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路喜功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为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胡志红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路喜功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作案工具黑色A590联想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涉案的6083册盗版书籍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二被告人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二被告人申请撤回上诉,经裁定准许,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3:蔡明树假冒注册商标案

生产假酒

2014年8月起,被告人蔡明树为谋取非法利益,在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庞留村25号以低档酒分装进剑南春、茅台等高档酒酒瓶内并进行销售。2015年1月2日,公安机关在其承租的民房内当场查获大量假酒共计581瓶,其中假剑南春酒29瓶、假西凤六年酒258瓶、假西凤十五年酒18瓶、假西凤国花瓷酒30瓶、假西凤华山论剑酒84瓶、假五粮液酒96瓶、假茅台酒18瓶、假水井坊酒36瓶、假国窖“1573”酒12瓶,上述假酒经生产厂家鉴定均为假冒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20541元。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明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且假冒多种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蔡明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已查获的假酒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案例4:翟荣娟假冒注册商标案

生产假防水材料

2012年10月开始,被告人翟荣娟在西安市长安区普贤村经营西安秦丰防水材料厂,该厂属于无照经营,翟荣娟系该厂主要负责人。期间,该厂在未经西安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禹宏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和陕西航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假冒雨水情、晴空、西北禹洪、航建等品牌的防水材料对外销售。案发后,在其厂内查获假冒雨水情牌防水材料159卷、晴空牌防水材料59卷、西北禹洪牌防水材料16卷、航建牌防水材料7卷,上述假冒防水材料价值人民币62790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翟荣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注册商标四种,非法经营数额6279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翟荣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本案依法扣押的假冒防水材料,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省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