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安:基层院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思考

26.05.2015  16:53

 

案件信息公开是检务公开的核心内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以来,在满足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强化对检察机关执法的外部监督,倒逼执法规范化,提高执法公信力等方面切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案件信息公开作为检察机关一项新型业务,没有先例可循,工作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研究探索。笔者就我院开展案件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深入研究制约案件信息工作开展的瓶颈,提出有针对性、实操性的意见建议,以期促进此项工作。

一、案件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自2014年9月开展以来,截止今年5月上旬,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达130  余件,公布法律文书 14 件,接受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预约申请10次,在倒逼检察机关规范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重要案件案件信息公开为零、法律文书公布太少,案件管理对法律文书监管的效果不强、监管乏力等因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公开数量相对较少

从公开的数量看,虽然绝对数量不算少,但较同期办理的案件总量而言相对较少,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信息等依规不予公开之外,还有一些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未予公开。程序性信息方面,认为案件涉密、重大敏感等申请不公开;或者某些案卡项目填写不规范,导致案件程序性信息无法正常公开;或者市院有关部门发布通知,要求辖区内交办案件、一定职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较大的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等案件的程序性信息不得公开,使得部分职务犯罪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困难。法律文书方面,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应公开而没有公开,比如有的案件应正在进行流程监控,无法公开文书,有的判决裁定已经生效但案件长期在系统中不做公开处理,有的法律文书中因存在用语瑕疵而没有公开。重要案件信息方面,公开普通案件的信息多,公开有重大影响的大要案信息少。

(二)公开时效性不强,公开效果大打折扣

出于各种原因,案件信息公开与案件办理并不同步,迟延发布现象较多,影响了案件信息公开的效果。程序性信息方面,由于未及时填写相应案卡数据项,导致程序性信息提取滞后。比如,案件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未填写退查日期,使得查询人不能从互联网及时知晓案件办理进程。法律文书方面,部分案件判决、裁定生效后很长时间才公开起诉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也并非一经作出即公开,批量集中公开的情形较多,或在上级单位检查时突击公开,及时公开尚未常态化。

(三)公开较为随意,公开规范化水平不高

尽管高检院对于案件信息公开有统一详细的操作规范,并拟制了相应模板,但实践中执行起来有时不够严谨,影响了公开的规范化水平。一是法律文书公开缺乏统一规范的做法,比如对文书内容进行屏蔽处理时,或直接删除相关内容,或使用屏蔽符号替代;有的不区分刑期长短,一律将被告人姓名屏蔽;有的未在文书标题中注明案件性质,给用户查阅带来不便等。二是重要案件信息的发布内容缺乏统一标准,比如有的把普通案件信息作为重大案件信息发布,这既不符合高检院的规定,也无法回应社会关切;有的不依法将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职务级别公开,反而将禁止公开的涉案金额等予以公开等等。

(四)公开监管力度不够,公开不公开都一样

由于目前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案件管理部门无法对案件办理部门公开工作进行有效督促和监督。比如案件办理部门申请案件信息不予公开,承担监管职责的案管部门无法第一时间知晓,发现问题时只能事后改进、有限矫正。再比如针对迟延公开、公开随意等情况,由于没有明确要求和督促、问责机制,造成案件信息公开不公开一个样的尴尬局面,工作开展缺乏强劲动力,向纵深方向发展步履维艰。

二、原因分析

案件信息公开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主要有四方面原因:

(一)思想认识没有转变到位

不论是主观上通过各种理由申请不公开,还是客观上因法律文书本身制作不规范等问题无法及时公开,或者上级业务部门在本条线内做出限制重大案件信息公开的决定,均反映出部分办案人员或部门思想层面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不深,抵触公开、不愿公开、不敢公开的思想根深蒂固,还未真正适应检务公开工作新常态。实际上,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推进检务公开的必然要求。通过公开,一方面按照刑诉法相关规定,满足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另一方面,可将检察权行使的过程和方式置于社会监督下,以便暴露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这也恰恰有助于建立起执法倒逼机制,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缺失

目前,案管部门、案件办理部门、新闻宣传部门尚未建立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协同配合机制,且检察机关内部督促监管机制有待建立。第一,案件办理部门申请不公开的事项和理由,并不会向案管部门备案,案管部门无从掌握,无法及时有效进行督促监管。第二,对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规范等做法,未有通报,也未纳入考核范畴。第三,案件判决、裁定直接送达案件办理部门,案管部门不得而知。第四,法律文书制度质量不高,发布前审核不严,发布后舆情应对也缺乏有效机制。第五,新闻宣传部门不直接掌握案件具体情况,对于拟发布的重要案件信息只能被动接受。

(三)工作规范化水平不高

案件信息公开小到每一个案卡数据项填录,大到每一份法律文书制作、每一条重要案件信息起草撰写,无疑对检察工作规范化提出较高要求。高检院和市院对法律文书公开处理等工作都有相关规章制度,提出明确规则和标准。然而,实践中却未得到全面严格落实。比如,退补日期未及时填写、法律文书存在用语瑕疵、文书公开处理时不区分刑期长短一律屏蔽被告人姓名、重要案件信息公开涉案金额等,均反映出检察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亟待提高。

(四)公开标准不明确

在案件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方面,高检院采取列举方式对应当公开和禁止公开的情形做出规定,但较为原则和概括,实践中仍缺乏刚性和可操作性,容易被不当解释,甚至成为不公开的理由。例如,有的案件侦查过程中采取了技术侦查手段,承办人常常据此认为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申请不公开,这就涉及如何界定“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问题。同样,“重大舆情风险的敏感案件”,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等也常常成为不公开的“口袋”理由。再比如说,何为重要案件信息,高检院采用了“有较大社会影响”、“重大”、“社会关注”等字眼进行概括,然而究竟哪些案件属于列举范畴之内,标准并不够具体明确,理解和把握上存在差异性,导致实践中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参差不齐。

三、深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路径思考

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刚刚起步,任重道远,需要从观念、制度、机制等方面多措并举、综合着力。

(一)及时更新思想观念

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必然要求。案件信息公开的核心是个案的程序性和结论性信息,案件信息公开除了满足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这一现实需求外,还承载着检察机关通过各种形式的公开改变执法理念和执法模式的创新。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是转变执法观念、规范司法行为、杜绝执法随意性的重要抓手,也是消除各方面猜测和怀疑,排除各种办案干扰阻力的有效武器,既有利于促进司法规范化,又有助于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应当充分认识部署应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重大意义,树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观念,把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司法办案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办案部门、办案人员的重要职责,防止和摒弃保守的不正确的思想,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变压力为动力,化挑战为机遇,克服“阵痛”,稳妥有序地做好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制定完善公开方面规章制度

加强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的前提和保障。需要认真贯彻执行高检院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我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从公开标准、规范要求、公开时限、责任落实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首先,明确公开标准。对实践中频繁发生又容易不当适用的情形进行列举式规定,比如,采取技术侦查的案件如果案件本身不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则属于应当公开范畴。再比如,应当把重点放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进展上,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应当发布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极为恶劣、作案人数或受害人数众多、在社会上引起轰动的焦点性案件,以及新型类型犯罪案件等。其次,细化具体操作规范。将案件信息公开作为倒逼规范执法的重要手段,从源头上加强案件信息填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一步提高法律文书制作与公开处理的规范性和严谨性,严格各诉讼阶段重要案件信息发布的具体要求。最后,严格公开时限。案件信息公开必须讲究时机,特别是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原则上应当尽量与案件办理进程同步,最迟应当在做出最终处理决定5日内按程序报批后,及时交由宣传部门予以公开。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约工作机制

强化案管部门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是深入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保障,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着力:第一,建立审核备案、通报、考核机制。定期对发布的案件信息数量、质量等予以通报,并纳入部门和干警工作考核内容,充分发挥工作考评机制的导向作用。第二,建立裁判文书送达登记机制。对于外来法律文书,应统一送达案管部门进行登记,及时掌握可公开的案件法律文书,以便有效跟踪、提醒和督促公开。第三,健全法律文书质量审核机制。每个业务部门负责人与主管检察长、检察长,在审核、审批法律文书时,要严格审核文字语言表述、事实情节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是否规范,着力提高法律文书质量。第四,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公开风险评估和舆情应对机制。应认真做好公开前风险评估,对公开后可能产生的社会舆情进行分析研判,做好提前应对,未雨绸缪。第五,建立业务部门与宣传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案管部门要关注重要案件,督促业务部门及时向宣传部门提供公开的案件信息,保证所有重要案件信息都能依法对外公布。

(作者:勉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郭文安 编辑: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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