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供热条例关系群众冷暖,今天正式发布,7月1日起施行

28.06.2018  00:02

  今天,备受西安市民关注的《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发布,7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凤萍、副市长董劲威参加发布会。

  发布会现场,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主任委员李炎介绍:集中供热涉及千家万户,2008年10月1号施行的现行条例《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已经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公众的用热需求,建设与管理,服务与需求,供热与用热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保障城市供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2017年12月17日修订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1日批准。2018年7月1日施行。

  《条例》从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用热、设施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对集中供热活动进行了规范,共八章八十条。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牛犁介绍了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尤其是温度不达标退费等的条例亮点内容

  理顺体制机制,明确供热设施建管责任。《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集中供热保障能力。经批准的集中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设施。因供热设施故障或者突发事件导致停热的,供热企业应立即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并组织抢修,同时报告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否则,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用户不得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管道中的热水、蒸汽;不得擅自改动、破坏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或者开启锁闭阀;违反本规定,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温度不达标要退费。西安市集中供热期为当年的11月15号至次年的3月15号。供热期内,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室温不得低于18℃。 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要求供热企业应在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副市长董劲威代表市政府表态:供热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群众冷暖,是重要的民生事业。市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学习宣传好条例内容,透彻理解条文规定和内涵,做到《条例》家喻户晓。落实好条例,增强贯彻执行力。条例赋予了各区供热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供热管理权,各级要切实担负起供热管理职责。条例明确规定供热理管到户,并将居民用热室内最低温度从不低于16℃提高到不低于18℃,市市政局要结合现状,拿出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严格遵循《条例》规定,加大供热监管力度,保证《条例》落到实处,为城市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提供保障。

编辑: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