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农商行信贷员违规放贷百万 25万未收回

14.10.2015  17:45

    身为银行信贷员,本应该遵守法规把控风险,然而榆林市靖边县农商行芦河路支行信贷员刘某违反国家规定,未按照程序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批,违规发放贷款105万元,案发后仍有25万元贷款不能收回。近日,靖边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刘某,靖边农商银行(原陕西靖边农村合作银行)职工。2014年4月16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靖边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调查发现,2013年2月至2013年3月期间,刘某担任靖边县农村合作银行芦河路支行的信贷员,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未按照程序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批,违法发放贷款105万元。案发后,刘某偿还了80万元贷款的本息,仍有25万元的贷款不能收回。

    刘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贷款10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刘某已清偿了大部分贷款,且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刘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