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升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至Ⅲ级(黄色)的紧急通知

21.12.2015  12:35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18日起我省关中地区天气形势趋于稳定,空气污染扩散条件转差,自20日10时起,我市空气质量达到并维持在重度污染水平。经环保、气象部门会商,24日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仍将维持在中度至重度污染程度,达到执行《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的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响应条件。为此,市治污减霾办决定在执行19日《关于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升级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至Ⅲ级,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好以下应急措施:

一、健康防护措施

(一)各级宣传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媒体在全市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二)各级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三)各级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各级宣传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媒体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二)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工业减排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督导1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停止运行;加大对燃煤发电企业、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检查频次和监管力度,严格落实驻厂监管制度,督促燃煤供热企业采取燃用低硫、低灰份的优质煤(灰分<10%,硫分<0.5%),加大投药量,高效运行污处设施等措施,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再减少20%的排放量。

(二)机动车减排措施

1.公安部门负责实行黄标车、无标车、大型货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禁行区行驶;

2.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确保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的基础上,再停驶30%公务车,停驶车辆停放于所在单位指定地点。停驶公务车车牌号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后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监察局和市公安局备案。监察部门负责督导公车停驶措施落实情况,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应急期间停驶车辆违规上路行驶查处工作,结果每日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三)防止扬尘措施

1.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建设施工单位和两类企业严格按照我市相关规定、要求落实各项防尘措施,暂停涉土施工作业及未建设密闭料场的两类企业生产,对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全市暂停涉土作业的工地及停产的两类企业名单及时报市治污减霾办和市监察局备案。

2.城市管理部门在保证作业安全和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前提下,中心城区主干道及主要次干道增加清扫保洁频次,除低温天气(0℃以下)和交通高峰时段外,每天冲洗洒水不少于3次;中心城区以外区县政府所在地主要道路每日清扫保洁,并加强冲洒水工作;适时开展城市主要区域大冲洗活动;暂停建筑垃圾清运审批,消纳场所停止土方作业,并对违规清运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督促全市拆迁工地落实停工措施,名单报市治污减霾办和市监察局备案。

3.公路管理部门加大所管养公路保洁工作,禁止沿线焚烧落叶、垃圾。

4.商务部门负责监督各煤炭交易市场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停止煤炭筛选作业。

(四)其他措施

1.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禁止露天烧烤、垃圾杂物焚烧等行为,督促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净化设施未正常使用的餐饮单位停业。中等规模(400M2)以上停业餐饮单位名单报市治污减霾办和市监察局备案。

2.环保、农业部门负责禁止秸秆焚烧行为。

3.公安部门负责禁止在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加大警力增强巡回劝阻力度。

4.气象部门在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每日向公众公布气象条件变化情况。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四、相关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响应工作,结合今冬《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的各项强制措施,应急响应期间,每日下午17时前向市治污减霾办书面报送各项措施落实及检查情况。

(二)市建委、市城市管理局于12月22日前将限停名单向社会媒体公布,并抄送市治污减霾办。

(三)市公安局要严格按照《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要求,堵源截流,加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查处工作力度;市城市管理局要针对近期焚烧垃圾、杂物频发问题,组织力量,开展专专巡查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四)市治污减霾办、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应急办将组织督查队伍,对各责任单位落实情况及重污染日应急响应情况进行督查,结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月度考核。对因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联系人:孙宇   田   博     电话:86787893

传   真:86787892         邮箱:[email protected]


                                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