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给案子“打招呼”将被记录在案

05.12.2015  11:09

  昨天,陕西省高院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密集发布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着力排除外部和内部对司法活动的影响,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细则明确,每半年向社会公开一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情况。

   领导干部插手案件须如实记录并上报党委

  该细则规定,领导干部以个人或组织名义向各级法院提出案件处理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各级法院均应当如实记录,内容包括相关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来文来函的时间、内容和形式等情况。

  对于利用手机短信、微博客、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应以截屏、视频、音频等方式采集数据,记录相关信息;对于以口头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其他在场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记录及相关函文、信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应当一并录入、分类存储。书面材料一律附随案件卷宗归档备查,其他材料归档时应当注明去向。

  省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应及时将审判管理部门报送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法院;记录内容涉及同级党委或者党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干部的,应当报送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法院。

   法院工作人员不如实记录将被通报批评

  该细则规定,案件双方当事人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反映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给予纪律处分。

  省社科院政法所博士韩伟认为,省高院的两个细则,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委政策规定的具体体现。“当前,个别领导干部插手司法案件,成为了影响我们依法、独立、公正处理案件的重要负面因素,陕西省高院及时出台这样两个规定,对于保证司法公正有积极的意义。”各级法院报送外部过问案件情况时,应当将领导干部的下述行为列为特别报告事项:

  (一)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法院工作人员私下会见、联系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要求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者人为控制立案的;

  (六)要求法院采取中止审理、延长审限、不计入审限等措施拖延结案或者压缩办案时间结案的;

  (七)要求法院对保全标的物、执行标的物,采取暂缓或者解除扣押、查封和冻结措施的;

  (八)要求法院选择特定鉴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或者破产企业资产管理人的;

  (九)要求法院将执行案款优先或超比例发放给特定申请执行人的;

  (十)要求法院对案件拖延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处理的;

  (十一)要求法院将刑事涉案财物发还特定被害人或者移交特定机关的;

  (十二)要求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要求对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

  (十三)要求法院对刑事被告人从轻、减轻,从重、加重,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

  (十四)要求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罪犯从严或者从宽处理的;

  (十五)批转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单方提交的涉案材料或者专家意见书的;

  (十六)其它有必要作为特别报告事项的行为。(首席记者石喻涵)